2.刑事辩护制度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刑事辩护是近现代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一种诉讼制度,它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增进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气氛,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独断专横。辩护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辩护可以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没有辩护,他们就会成为被司法机关任意“宰割的羔羊”,其诉讼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设立了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亲友辩护,改变他们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不合理状况。通过辩护,错误的控诉会受到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受到尊重,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听到与控诉方不同的意见,有助于作出正确的裁判。
2、辩护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事实材料,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仅从控诉的角度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避免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出现片面性;通过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从法律上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对他们减轻、免除处罚,可以使司法机关听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作到兼听则明,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
3、辩护有助于建立公平、民主的诉讼体制。辩护的出现和有效进行,可以使得刑事诉讼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互相制约,防止出现司法专制。此外,通过辩护的进行,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得到实现,诉讼中的民主将会得到加强。
3。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每作出一项决定,都需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由于各个决定的内容和条件不同,其证明活动不同,证明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作有罪判决时的证明要求是:(1)案件的各项事实和情节均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各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3)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4)根据各项证据,只能导出被告人犯罪的唯一结论。达不到这四项证明要求,就无法确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而也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审查后,如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与此相适应,作出开庭审判决定的证明要求是:(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起诉书后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至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属实,正是审判所要解决的问题,这里则不需予以证明。
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可以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为:
1、解答法律咨询。
作为受聘律师,应当解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代理申诉,是指律师经犯罪嫌疑人委托,认为罪名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一犯罪嫌疑时,代理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诉说冤情、进行申辩的活动。
律师代理控告,指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其他犯罪事实,或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二)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涉嫌的罪名,是指侦查机关依据何种犯罪的嫌疑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看,它与辩护是不同的。但律师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与辩护没有本质的差别,它们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具体包括(1)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最基本的任务,一是全面审查死刑判决或裁定,确定该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判处死刑是否适当;二是对本案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4、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5、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按照两审终审原则,一般刑事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等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或提出上诉和抗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和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查后,并不生效,还必须经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必经的终审程序。
6。二审的抗诉与再审的抗诉的区别。(见模拟题的简答题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