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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刑事诉讼法0501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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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刑事辩护制度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刑事辩护是近现代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一种诉讼制度,它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增进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气氛,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独断专横。辩护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辩护可以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没有辩护,他们就会成为被司法机关任意“宰割的羔羊”,其诉讼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设立了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律师、亲友辩护,改变他们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不合理状况。通过辩护,错误的控诉会受到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受到尊重,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听到与控诉方不同的意见,有助于作出正确的裁判。

2、辩护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事实材料,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仅从控诉的角度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避免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出现片面性;通过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从法律上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对他们减轻、免除处罚,可以使司法机关听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作到兼听则明,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

3、辩护有助于建立公平、民主的诉讼体制。辩护的出现和有效进行,可以使得刑事诉讼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互相制约,防止出现司法专制。此外,通过辩护的进行,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得到实现,诉讼中的民主将会得到加强。

3。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每作出一项决定,都需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由于各个决定的内容和条件不同,其证明活动不同,证明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作有罪判决时的证明要求是:(1)案件的各项事实和情节均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各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3)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4)根据各项证据,只能导出被告人犯罪的唯一结论。达不到这四项证明要求,就无法确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而也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审查后,如认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与此相适应,作出开庭审判决定的证明要求是:(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2)起诉书后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至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属实,正是审判所要解决的问题,这里则不需予以证明。

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一)律师可以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为:

1、解答法律咨询。

作为受聘律师,应当解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代理申诉,是指律师经犯罪嫌疑人委托,认为罪名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这一犯罪嫌疑时,代理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诉说冤情、进行申辩的活动。

律师代理控告,指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其他犯罪事实,或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二)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涉嫌的罪名,是指侦查机关依据何种犯罪的嫌疑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看,它与辩护是不同的。但律师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与辩护没有本质的差别,它们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具体包括(1)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最基本的任务,一是全面审查死刑判决或裁定,确定该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判处死刑是否适当;二是对本案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4、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5、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按照两审终审原则,一般刑事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等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或提出上诉和抗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其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和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查后,并不生效,还必须经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必经的终审程序。

6。二审的抗诉与再审的抗诉的区别。(见模拟题的简答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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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4 11: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1、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

上述两个条件是提起公诉的前提和标准,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不容任何“变通”或者打折扣。它为审判奠定基础,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逮捕的概念及特征,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条件

逮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在刑事诉讼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逮捕有下列几个特征:

  第一,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被逮捕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被羁押,其人身自由基本被剥夺,而且期限也比较长,一般都要在数月以上。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必须由两个司法机关联合才能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有决定权的机关无执行权,有执行权的机关无决定权。因而,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机关联合才可进行。即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司法机关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3、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司法拘留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所给予的一种司法制裁。司法拘留包括行政诉讼拘留、民事诉讼拘留和刑事诉讼拘留三种。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一样,都是在诉讼中采用,都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权采取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司法拘留由法院决定采取。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当事人都不能采用;司法拘留适用于一切故意违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后,对被拘留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最长不超过37日;司法拘留后,对被拘留人的羁押期限是15日以下。

4、我国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5、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有权上诉、抗诉的人员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一)自诉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二)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五)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对于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那些?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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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1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辅导园地的老师圈的重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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