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题4】
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银行保证函与信用证都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Mn2.1
2.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2.2
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2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2002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2002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5月1日。Mn1.1
4.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1.2
5.DES与CIF都是象征性交货。Mn6.4
6.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3.1
7.海运货物的全损就是货物全部灭失。Mn3.2
8.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6.3
9.既然托收是由银行办理的,那么,托收应该是银行信用。Mn5.2
10.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Mn5.4
11.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信用,二者可以混用。Mn4.1
12. 在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Mn4.2
13. 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4.3
14. 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Mn4.4
15. 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2.4
【复习题4答案】
1. 错误。银行保证函不是货款支付方式。因为银行保证函又称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功能是担保并承担担保相应的责任。而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二者是不同的。
2.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3.正确。尽管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交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载明装运日期后21天。因此,从4月10日到5月1日正好21天。
4.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5.错误。CIF和DES两种术语的根本区别在于风险划分地(即交货地点)不同。CIF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后就可以凭一系列单据收取货款,因此属于象征性交货。而DES则是目的港交货,也就是说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属于实际交货。
6.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
7.错误。海运货物的全损是指货物的全部损失而不是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即货物全部灭失;另一种是推定全损,即事故发生后,全部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全部损失的成本过大。
8.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9.错误。托收是一种由收益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付款人是否会支付相应的货款取决于付款人自身的商业信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收回货款。银行只是受收益人的委托承担代收货款的义务,银行不承担保管货物或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托收仍然是一种商业信誉。
10.错误。尽管解除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针对违约的一种救济办法。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只适应于贸易的另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因此,“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11.错误。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尽管都是银行信用。但二者差别很大,不能混用。信用证是一种货款的支付方式。而银行保函是一种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证明。
12.错误。CIP是属于运保费付至某地的贸易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国际惯例,卖方只需办理最低险别的保险(即平安险)即可。因此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13.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14.正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要求卖方提供的提单一般都是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对已经装船的一般理解为所有货物已经装船。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一般只接收已装船提单。因此,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而不是开始装船的日期。
15.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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