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A卷 名词解释 九、劳动鉴定
劳动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鉴定全称应当是劳动能力鉴定,也称为失能鉴定、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鉴定。 多层次养老保险 答案:多层次养老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一种养老制度。 劳动争议的诉讼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生育保险 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又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作了概括的表述,是指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就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 简答题
1在何种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1)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2)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或事假超过一定期限,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3)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4)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5)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6)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表明在劳动诉讼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程序和内容都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必须符合这从程序到内容的这两个基本前提,否则应当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如操作程序、劳动纪律、奖惩规定等,以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更不得不明确告知劳动者。 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即享受保险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社会保险对象的范围广泛,是社会保险的最核心特点之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只是“参照执行”,其它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至今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或者保险待遇条件不等同。这种社会保险体制,与现行的市场经济的统一、平等原则完全相背离。我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不仅克服了以前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小和不统一的缺陷,而且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以及保护生产力,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主要是一种政府保险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和规定,并在保险资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 2.互济性。凡属保险,通常都具有互济性,因为它们都通过集中与分散资金来分散危险,而且都尽力扩大危险所分散的范围。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使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对每个劳动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互济共助获得帮助。另一方面,劳动者因寿命长短、生病或不生病以及生病严重程度、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否、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并且不可能完全等同,而社会保险的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基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这就决定了劳动者按同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可能向社会领回同等数量的生活费。这一差别,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险互济性的特征。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回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这部分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 (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 (3)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因此,《劳动法》第七十条将社会保险确定为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科学的。 案例 杜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此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负有不泄露用人单位在生产、制造或营业上的技术秘密、经济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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