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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指导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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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8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握

1 婚姻无效的种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2 婚姻撤销的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 离婚诉讼的标准:离婚诉讼的标准的重心在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实质性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裁判离婚标准。当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需通过法院解决,法院将依据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判定婚姻关系的是否解除。

4 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5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6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7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或者说,婚姻家庭只是借助于某些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因此,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8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补充和修改的表现:1、关于总则。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   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实施人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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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1 祖孙间扶养适用条件有三:一是义务方确实有负担能力;二是权利方确实需要扶养;三是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死亡或丧失扶养能力。

2 兄弟姐妹间扶养适用的条件:一是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二是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虽没有死亡,但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扶养义务;三是兄、姐有实际的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受能力。

3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护人的权利   1、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身体发育和人身安全进行照顾和监督;   2、对未成年人的被监护人进行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教育培养;   3、依法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并可以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5、当其监护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二)监护人的义务   1、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与身体发育和人身安全;   2、教育被监护人培养其正确的思想和文化素质;   3、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4、依法管理和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的责任 ??(一)对被监护人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对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4 涉侨婚姻不是涉外婚姻,因为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

5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掌握

1 配偶身份权的法律属性: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该类权利本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且仍有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化氛围及其制度构造,使婚姻成了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人格权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互动对等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配偶身份权,一般被称作夫妻人身关系。三是以配偶身份为前提而派生出的财产性权利,如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财产关系。现代世界各国或者在民法典中、或者在单行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分别对这三类配偶身份权加以规定。

2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养子女的姓名权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三)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五)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六)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解消效力,是指眉头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的解消效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抚养教育、保护教育、赡养扶助、相互继承等等一律终止。但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3 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的不足

4 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的特点:第一,重视探望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第二,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找不到答案,请同学帮忙给出。

5 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的不足

4 涉侨婚姻不是涉外婚姻,因为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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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8 02: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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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的不足

4 涉侨婚姻不是涉外婚姻,因为此类婚姻主体没有涉外因素

玉是精神难比洁,雪为肌骨易销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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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8 18: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小学分吧???
吾邻,年四十余。始从文,连考三年而不中。遂习武,练武场上发一矢,中鼓吏,逐之出。改学医,自撰一良方,服之,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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