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它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国际税务又称国际税务关系。是指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中又以流转税中的关税为主,诸如国家间双边关税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款,国际公约中有关给予各国外交官员税收豁免的条款等,都是国家间税收事务联系或制度协调的具体表现。 3、 涉外税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它反映为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4、 税收管辖权 5、 地域管辖权 6、 属人主义原则 7、 属地主义原则 8、 国际双重征税 9、 抵免法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10、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11、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12、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它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则不能直接冲抵居住国应纳所得税款。 13、税收抵免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14、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享受的差额税款,也视同已经缴纳,但只允许其按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抵免。这一固定税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15、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16、分项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某些专项所得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以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 17、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很明显,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18、常设机构又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它可以解决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征税问题。 19、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上的许多避税活动都是利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的转让交易定价来实现的。 20、虚构避税港信托财产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 即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21、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以及综合性和专业性。 22、可比非受控价格也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3、组成市场标准也称“成本加利价”。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一般适用于在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24、比照市场标准也称“再销售减利价”。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在转出企业和转出企业所在地当时都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标准。 25、国际税收条约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26、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税收歧视待遇。 27、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也称“综合税收协定”或“全面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税收协议或条约。它是在单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28、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29、OECD范本全称《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OECD范本》。是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63年制定公布、并于1977年修订发表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限于发达国家。 30、UN范本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UN范本》。是由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于1968年制定、1979年正式公布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