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复习参考题
1、1995年10月,刘某伙同他人聚赌,并提供赌具。10月29日,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派出干警抓获了正在实施赌博的刘某等人。刘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捆绑并遭个别干警殴打,致胸部、背部软组织挫伤,双腕部皮肤擦伤。当晚,刘某等人被拘留。10月30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刘拘留13天,罚款1200元,没收赃款353元的处罚决定。刘不服,于11月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的决定。刘不服,向法院起诉。
问题:(1)刘的哪些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得到救济?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为什么?
答:(1)刘的损失只要是县公安局干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就可依法获得行政赔偿;若损失是由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分析刘某的损失,确定可以通过行政赔偿或的救济的损失范围。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说明原因。
2、1996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问题:(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问题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还受理吗?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答:(1)海警支队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货物,其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对A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应赔偿全部货款。A公司能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偿因素而造成的损失。
(2)C公司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押货轮行为违法。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公安厅。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简要说明理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即使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而使当事人逾期起诉的,也不得超过1年。
(4)A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简要说明理由)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在提起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3、甲和乙是邻居,因为琐事推打,各有微伤。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报告后,未作认真查证,即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甲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将拘留10日改为5日的裁决,甲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之间的纠纷案系民间纠纷而非治安案件,遂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二)甲和乙互相承担对方的医疗费。
试析:(1)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2)确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1)复议参加人:甲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
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即市级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当事人:甲为原告;该上一级公安局为被告;乙为第三人。
(3)①第一项判决正确。理由:主要证据不足。
②第二项判决错误,理由:当事人并未提出民事诉讼,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一)
为了保障粮油供应和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于2001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告》,该省某市甲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以区为单位来完成粮油收购任务之前,除国有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粮油。李某从事个体粮油经营,李某于2001年10月至11月间,收购兰某等五人油菜籽,并于同年10月间从甲区东和粮站收购油菜籽。甲区工商局得知此情况后,于2001年11月7日责令李某停止收购和加工油菜籽,11月8日会同有关人员到李某油菜加工处查验,查获油菜籽、食用油和麻渣。甲区工商局于11月10日查封了李某收购并加工的食用油、麻渣、油菜籽,并于11月21日作出工商经处字〔2001〕第7号处罚决定,依据前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告》第六条及甲区政府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一)将查扣的食用油、麻渣、油菜籽予以没收;(二)按其收购加工的油菜籽总金额的20%予以罚款,计6315.81元;(三)罚款必须于2001年11月30日前缴付至甲区工商银行。
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区工商局在 2001年11月10日的查封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李某不服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李某在对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对《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4.李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5.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提起诉讼。而李某一直未缴付罚款。对此罚款,应由哪个机关采取措施执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1.该查封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这一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告》转送云南省工商管理局处理,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转送市甲区人民政府处理。在对《通告》和《通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应当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并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5.应由甲区工商局采取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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