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节税 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从事开发和销售的部门才创造公司经济效益,而管理部门是"消耗"部门,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实际上,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财务管理中做好收支预算,合理节税,同样能给公司创造财富,带来经济价值。 结合当前的业务实际两情况,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探讨合理节税: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主要是在项目销售推广和租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占费用比重较大。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3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以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而每一年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营业收入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能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应该做好全年预计营业收入和相应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并定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首先,要控制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预计超出营业收入5%的部分可以合理的转化为其他营业费用(如展览展示费)的形式列支。对广告费来说,首先应符合上述3个条件;其次,应尽量将广告费控制在当年收入的8%的额度内。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公司2005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全年发生广告费9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假定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900-10000*8%)+(100-10000*5%)]*33%=709。50万元,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列支产生的税赋为(900-10000*8%+100-10000*5%)*33%=49。50万元。值得说明的是,广告费超标部分(900-1000*8%=10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在8%的范围内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业务宣传费超标部分(100-10000*5%=50万元)却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假定2006年上述公司营业收入15000万元,发生广告费6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则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为600+100(2005年结转)=700万元,未超过2006年营业收入15000万元8%(1200万元)的标准,而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宣传费只能是20万元,未超过2006年营业收入15000万元5%(75万元)的标准,2005年超支部分业务宣传费(50万元)不能结转至2006年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