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院部落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72|回复: 0

广东规定未建公积金最高罚5万 困难职工可免缴

[复制链接]

518

主题

1905

回帖

30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306433
发表于 2007-2-7 17: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严丽君张睿 通讯员/严颖) 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如果在3个月后再不办理缴存手续将面临1万—5万元的罚款。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关情况做了介绍。
  
  日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6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相关部门昨日强调,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有强制性,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于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但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部门指出,本规定由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困难职工自7月1日起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指出,本缴存年度(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即2820元×5=14100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网院部落

GMT+8, 2025-5-7 23:24 , Processed in 2.24452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