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考了。好像是b卷。有一个老师答疑时候的案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答案】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 grade”(二级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 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5、我国某出口商接受国外开出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上商品名称使用了医疗器械(Medical instruments),而贸易双方签署的合同上使用的是橡胶手套(Rubber Gloves),那么出口商应该如何制作单据?
答: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一份独立自足的文件,即其办理的依据只能是其本身,而不能是引致信用证开立的贸易合同或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与信用证上记载不一致,而且两种名称的内涵也有相当的不同。这种情况,应该由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提出修改要求,开证行开立一份修改书,将信用证中的医疗器械修改为橡胶手套。修改后,出口商就按橡胶手套作为商品名称来制作相关单据。假如信用证不做上述修改,则出口商为了能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其提供的单据上,有关商品的名称应保持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