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练习题
1.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分析说明。
3.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商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4.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月~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商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 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试问:①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②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附:参考答案
1.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解答:
结论:开证行无权拒付货款。(2分)
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4分)
我方在提交的提单上货物的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的简称,与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会有抵触。因此,开证行不应拒付货款。(4分)
2.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分析说明。
解答:
第①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②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③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3. 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 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商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解答:
我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
发现信用证中的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及时向对方提出信用证的修改问题;
信用证修改书未到,我方仅凭非商复电"证已改妥"即将货物发运,导致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 /P T/R提货的要求,致使我方要承担进口商不能如约付款的风险。
4.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月~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商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解答:
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证内注明按《UCP5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试问:①外贸公司最迟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②本批货物最多、最少能交多少公吨?为什么?
解答:
(1)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2分)
理由:按《UCP5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3分)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1000公吨,最少交950公吨。(2分)
理由:根据《UCP5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货物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交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3分)
6.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解答:
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4分)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