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复习
1、保险合同的停止:又称保险合同的中止,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因某种原因停止其效力,但经过一定的程序,效力可以恢复的情况。保险合同的停止多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2、 仲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保险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争议作出公断或裁决。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项特定的金额,当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的损失低于或等于这一额度时,损失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一种,兼具灾害补偿和储蓄双重性质。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时,投保人缴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数额是单位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保险人以储金的利息作为收取的保费,保险期满时,保险储金返还投保人。
5、 船舶工程保险: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种海上装置工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船舶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
收取的保费,保险期满时,保险储金返还投保人。
1、风险识别 :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步骤,是对企业自身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1、实质风险因素: 指增加标的风险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直接条件。实质风险因素是一种有形因素。
2、定值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确定保险价值,并依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3、船舶的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由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是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这时可以按全损处理。
4、职位保证 :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承保方式,指在投保时只须将单位中各级不同的职位和人数以及多种职位记载清楚,并分别划分出每类人的赔偿限额,不需要列举被保证人的姓名。
5 纯益手续费:又称利润手续费,是分保合同在获得盈利时,为酬报分出人的良好经营成果,返还给分出公司的一部分盈余。
1.保险: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2.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而设立的基金,以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受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物质帮助。社会保障基金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救济基金三部分.
3.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是对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的但尚未赔付的保险事故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已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4.保险基金的运动: 即保险基金的循环,指保险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依次经过保费收集,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三个阶段进行循环的过程。
5.弃权: 弃权指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又称弃权与禁止反言。
利基金和社会救济基金三部分.
1.保险基金循环:是指从收集保费开始,经过积累和运用,到进行补偿、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为止的一个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2.重复保险: 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一般要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这样便构成了重复保险。
3.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它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等有关受益方根据船、货等到达目的港时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摊。
4.定期人寿保险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某一时期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逾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再保险: 亦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它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舶、货物、运费等有关受益方根据船、货等到达目的港时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摊。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3.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分保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类或若干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4.弱体保险 :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5.家庭收入保险: 家庭收入保险是一种附加保险,它是以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为基础附加"家庭收入条款"而成的一种复合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家庭收入金,直至附加的保险期满。如果被保险人存活至附加的保险期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家庭收入金的责任。
的责任保险。
2、 广义的保险基金: 广义的保险基金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是为了使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够持续进行,而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扣除下来的,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资金,亦称社会后备基金。主要包括四种基本形式,即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基金及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
3、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4、近因: 近因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有若干个原因在起作用,那么近因则是具有支配力的起决定作用的那个原因
5、 水上运输险: 承保轮船、驳船、机帆船、木船、水泥船等运输工具在沿海、内河的水运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实质风险因素:指增加标的风险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直接条件。实质风险因素是一种有形因素。
2、定值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确定保险价值,并依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3、船舶的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由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是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这时可以按全损处理。
4、职位保证 诚实保证保险的一种承保方式,指在投保时只须将单位中各级不同的职位和人数以及多种职位记载清楚,并分别划分出每类人的赔偿限额,不需要列举被保证人的姓名。
5 纯益手续费又称利润手续费,是分保合同在获得盈利时,为酬报分出人的良好经营成果,返还给分出公司的一部分盈余
特别提醒:
现在是复习的关键阶段,所以有些问题还是需要向大家做特别提醒的:这里的专题复习只是复习的一个补充,如果只看这里的题目而不做模拟试题的话,我觉得是不够的,希望大家认真准备。
1.健康保险亦称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它是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疾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3.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以遵守的一类保证。从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按照国家法令和有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公约等必须遵守的事实。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5.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都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则对于超过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7、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是指保单期满后,被保险人若继续生存,可领取双倍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一个保险金额的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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