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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公事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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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12: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复习题(二)第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1、试论英国国王的地位、权力和作用 答:英王的地位应从法律和实际两方面来考察,因为二者是不同的。   从法律上看,英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首先,它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都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享受最高礼遇和特殊待遇;其次,英王是立法机关的一部分,“一切立法权赋予议会中的国王”,议会通过的法律,不经英王公布不能生效。再次,英王还是政府首脑,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陛下的政府”。政府的行政权力都是以国王的名义行使的。行政官吏在法律上都是国王的臣仆,没有英王的签署,内阁的决定不能生效。第四,英王还是司法的源泉、法院的首领、杰出的审判官。法院的审判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的。判决是借法官的名义宣告国王的声音,一切重要犯罪都被认为是对国王秩序的侵犯。第五,英王还是联合王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海、陆、空军被称皇家海军,皇家陆军、皇家空军。第六,英王还是教会的首长。总之,在法律上,英王是国家的化身、权力的源泉。英王的全称是:“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国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   从实际方面看,英王只具有象征性地位,名义上是国家的代表,但不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更不是国家的决策人物,而只是一位临朝不理政的君主,一位虚位元首。

英王的权力也和其地位一样,应从法律和实际两方面来考察。在法律上保留了英王的权力,在实际上由别人代其行使。   从法律上看,英王有以下权力:   1、立法权。英王有召集议会的权力,每届议会都由英王宣布开会,有宣布议会闭会的权力,议会闭会也由英王宣布,有解散议会的权力。没有英王,议会不能制定法律。议会通过的每一项法律,均需英王签署才能生效。英王还有批准法律的权力,英王不批准,不能成为法律。总之,立法权由英王与国会两院行使。   2、行政权。有任命首相权,有政府的官吏都由国王任命(除少数世袭的);国王有权免黜政府官吏(除少数终身职官员外);有批准公款动用权。   3、军事权。统帅军队权,制定一切管理规划,任免军官,解散军队等权力。   4、宗教方面的权力。以教会首长的名义有权召集教士会议,有权任命大主教、主教、大部道督和教士。有权赠与某人教区长或牧师薪给等。   5、外交权。有宣战构和权,缔结条约权,建立外交关系权,任免驻外使节权,接受外交来使权。   6、司法权。有赦免权,任命法官权。   7、荣典权。册封贵族权,授予爵位和荣誉称号权。   从实际上看,这些权均由其臣仆代其行使。一切都听命于首相,根据首相和内阁的建议来行使,不能按自己意愿行使。 英王虽然是一个临朝不理政的君主,一个虚位的国家元首,但不等于说它就没有作用,实际上在政治生活中仍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四方面:   (一)国家统一的象征、民族团结的精神凝聚力。英国没有“国家”这个概念,英王就是国家的象征。英王的生日是法定的国庆日。英王的登基、加冕、结婚、寿辰均视为全国、全民族的节日,举国同庆。英王以超阶级、超党派、不谋私利的形象出现,在一般群众看来,英王是中立的,是人民自由的保障。效忠英王成为爱国的象征。这样,英王就起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凝聚力的作用。是国家的精神支柱。   (二)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一切决定都是以英王的名义作出的。王位世袭制使现代政党政治和代议制政府的任期制,在形式上有了连续性的体现。君主与政府的联系,赋予了政府尊严和正统性,增强了政府体制和政府运作的合法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政体制的稳定性。   (三)社会矛盾和政党斗争的协调者和缓冲器。在政党政治的情况下,政党之间常常围绕国家政权存在着激烈斗争。在多元政治的英国,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矛盾也日益明显。英王常以“中立者”的姿态,出面协调,使这些矛盾和斗争得以缓和。   (四)向首相、大臣提供咨询。英王是世袭的,在位时间长。一位君主常常比执政几年的首相更有经验,更了解政局。因此,可提供咨询忠告。总之,英王虽不是国家这支船的原动力,但却是张帆的桅杆。 2、论述日本天皇的法律地位、职权和作用 答:日本天皇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和作用如下:   (一)天皇的地位。1946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由此可见,天皇仅有象征地位。对于这种象征意义的天皇是否为国家元首,学者中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无元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天皇是虚位元首,但仍是元首。日本的右翼势力总试图使天皇成为国家元首。   (二)天皇的职权。1946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的行为,而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所谓国事的行为主要有:1、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2、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3、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大选;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公使;举行仪式。总之,天皇仅具有形式上权力,而非实际权力。   (三)天皇的实际作用。天皇在一部分日本国民中仍有影响,日本的媒体也利用一切机会宣传天皇的“英明”和“仁慈”,因此,天皇在日本仍有着精神偶像和民族凝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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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18: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考这门的同学多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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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6 17: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0507西方政治制度复习题(三)参考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 组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 C )。 A.5名 B.7名 C.9名 D.11名 2. 日本政府部的名称是( B )。 A.部 B.省 C.厅 D.委员会 3. 西方共和制国家中实行行政权二元化的是( C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4. 日本总理大臣( D )。 A.不能解散众议院 B.经内阁会议通过可解散众议院 C.经天皇批准可解散众议院 D.能代表内阁解散众议院 5. 二战后日本实行的政府体制是( C )。 A.总统制 B.总统内阁制 C.议会内阁制 D.君主内阁制 6. 陪审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 B )。 A、陪审团与法官协商制 B、多数表决制 C、陪审团成员协商一致制 D、向法官提供建议制 7. 司法机关的中心是( B )。 A、检察机关 B、审判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宪法委员会 8. 英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是( C )。 A、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B、立法机关和法院 C、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 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1. 西方国家陪审员产生的方式是( AC )。

A.抽签的方式 B.轮流的方式 C.选任的方式 D.竞选的方式 E.检查官聘请的方式 2. 日本组阁的原则是( ABC )。 A、内阁成员必须是文职人员 B、总理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 C、其他国务大臣至少要有一半是国会议员 D、内阁成员必须是国会议员 E、内阁成员必须信仰同一宗教 3. 德国联邦政府各部的特点是( ABCE )。 A、各届政府部的设置不尽相同 B、部长都从执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中任命 C、部长均是内阁成员,各部不设副职 D、部长对联邦总统负责 E、部长与联邦总理共进退 4. 西方国家政府的组织原则包括( ABCE )。 A、相容或者不相容原则 B、禁止兼职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原则 C、公布财产原则 D、民主选举原则 E、文官原则

三、名词解释:1.相容或不相容原则:是指政府成员的职务与议员身份是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原则。西方国家有三种情况。 2.律师:是指接受当事人委任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是对整个国家进行组织管理,并直接实施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一切内政外交重大政策的政权机关。 4.政府:政府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称。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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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6 17: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0507西方政治制度复习题(三)参考答案(2)

四、简答:

1. 简述西方国家在组织政府时的'相容或不相容'原则。

答:相容或不相容原则是指政府成员的职务与议员身份是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原则。这有三种情况:一是总统制国家一般实行不相容原则。如美国除副总统外,其他政府成员均不能同时为国会议员。法国规定凡是接受政府职务的议员,必须在30天内放弃议员身份。二是内阁制政府,绝大多数则实行相容原则,如英国部长必须由议员担任;不是议员者必须先取得议员身份;如丧失议员资格,则不得继续担任政府部长。三是一部分政府成员必须是议员。如日本规定总理必须是议员,内阁成员中二分之一以上应从议员中任命。 2. 简述西方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政府的组织程序。

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中央政府的成立与议会密切相关。议会在组阁中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由国家元首授权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阁,任首相或总理,内阁其他成员则由国家元首根据政府首脑的提名任命。国家元首对组阁人选无挑选余地。国家元首必须承认选举人所投的选票和政党所选出的领袖,如英国。   二是由国家元首与议会议长和政党领袖磋商后任命政府首脑,然后由政府首脑组阁。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议会选举中没有一个政党掌握议会多数议席,只好由国家元首和议会议长起较大的作用,磋商任命政府首脑,然后再根据政府首脑的建议任命内阁成员、部长。如意大利。   除上述两类外,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国家,如法国又有所不同,法国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统具有很大行政权力,成为实际的政府首脑。总统任命总理(一般在议会多数党领袖中任命),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政府其他成员。

3. 简述法国行政权二元化和中央政府的构成。

答:(一)行政权二元化。行政权二元化又称政府双头制,即政府行政权实行二元领导的一种体制。行政权二元化是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政治体制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也是法国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自然变种。根据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体制,总统是权力的中心,不仅赋予总统国家元首的权力,而且赋予总统一部分行政权力。同时,又存在着由议会多数党组成的内阁。这就形成了总统和总理共同行使行政权的格局。而且宪法规定,由总统主持内阁会议,这样,总统的权力大于总理,行政权主要由总统掌握,总统成为事实上的行政首脑,总理成为总统的辅佐。行政体制的这种设计,目的是避免因多党制引起的经常的政府危机,保证有效稳定的政府。  (二)法国中央政府的构成。根据行政权二元化体制的规定,法国的中央政府是由总统、总理、国务部长、部长以及国务秘书等组成。其成员人数法律上没有规定,是由总统根据需要而决定。各届政府成员数目不尽相同。第五共和国时期,一般保持25人—40人之间。法国的中央政府是法国最高行政机关,它在法律上是一个集体机构,通过集体会议行使行政权。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没有阁员非阁员之分,政府成员也都是内阁成员,其中国务部长数量较少,虽然也负责一个部,但地位比部长高。部长一般担负一个部的负责人,地位仅次于国务部长。国务秘书包括总理府的国务秘书、部长的国务秘书和独立负责一个具体单位的国务秘书。法国政府不设副总理和副部长。

五、论述:

试述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

答:西方国家司法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司法审判权、司法审查权、行政裁判权和司法行政权。  (一)司法审判权。主要是指根据法律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权力。这是司法权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惩治违法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与权利,最终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审判权由审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   (二)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主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等是否违反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有权宣布无效。这是西方国家司法机构职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特点,目的是维护集中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的权威性。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在西方有两种情况:一种由普通法院来行使,如美、日、加、澳等国;一种由特设的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来行使,法、德、意、奥就是如此。   (三)行政裁判权。是司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司法的权力。具体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履行职务中,因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权、失职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以及各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等进行裁判的权力。这种职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行政法院来行使,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来行使。   (四)司法行政权。主要是对司法权力涉及的行政性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具体内容有:法院系统的组织设置、调整、撤销、人事调动、经费财务管理等。有的还领导、管理检察系统和刑罚执行机构如监狱等。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这一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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