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的借入流程1.根据合同和章程缴足资本(对此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单方缴足,未缴方只要不超过缴付期,就可以申借外债) 2.签订外债借用合同,合同基本条款应包括 2.1 借贷双方名称,法定注册地址; 2.2 借款金额及期限(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债务人借用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其中长期贷款的累计签约金额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3 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际市场同类借款利率水平)费用; 2.4 贷款用途(如为循环贷款,须明确注明"循环"字样); 2.5 提款条款:需明确首次提款日; 2.6 还款条款:结息日;本金还款计划;其它条款(如:提前还款条款);最终还款日; 2.7 其他条款:贷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还本付息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2.8 陈述、保证及适用法律。 3.办理借入外债登记手续 3.1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3.1.1 外债登记申请(债务人自行撰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债务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以往外债借用及偿还情况,已借入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本次债务主要情况,如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等); 3.1.2 借款合同正本、副本(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供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公章), 3.1.3 投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1.4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按投资合同或公司章程足额到位的验资报告正本、副本; 3.1.5 外汇登记证; 3.1.6 已填写完毕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债签约情况表"(需加盖公司印章); 3.1.7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2 以上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4. 到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汇入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债专户,不得汇入其它帐户; 5. 债务人应及时反馈开户及提款情况 5.1 债务人应于开户后5日内持开户行已注明帐户性质及账号并加盖业务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及外债签约表办理帐户到外汇管理部开立反馈手续。 5.2 债务人应于提款后5日内持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提款入帐凭证到外汇管理部办理外债变动反馈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