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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巨餐: 劳动部专家支召应对劳动合同法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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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20: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大哥,您好!

烦请发一份给我!谢谢!

txg1982998@163.com

谢谢!

海风啸啸,啸啸海风; 盈盈我心,波浪不惊。 海风嗷嗷,嗷嗷海风; 心旷神怡,广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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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4: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少企业开始担心,没有了违约金的约束,就算与员工签了长期合同,员工也能说走就走,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一方面是企业难以辞退不合适的员工,另一方面是有能力的员工随时可以走人。

  王兰胜在新劳动法草案评审的时候曾经和一些律师一道指出这个矛盾,还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报告,但都没有被采纳。“新劳动法出台之后,我在一次会议上碰到起草者之一,人大法学院的一个教授。我再次提出这个矛盾,他无言以对。”王兰胜说。

  王兰胜告诉记者,最近北京一些企业开始采取了一种办法,即与核心员工签5年左右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的惯例,在老法施行期间订立的合同,按照老法的规定办,那么,企业还能用违约金来限制一下核心员工的流动。

  难怪一个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说:“华为此举不仅是担心新法后裁人困难,也担心核心员工流失;如果没猜错的话,华为接下来与离职员工所签的合同会附上较严苛的违约金条款,跟可能跳槽的核心员工签约期限会长于普通员工。”

  但也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属于这种强制性条款,不能沿用老法。这个争议,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机构的解释。

[此贴子已经被connieli于2008-1-30 22:33:12编辑过]
对于坚持“深南不是一个人的,是所有深南人的”的人来说,****,如同2记耳光打在脸上,..永远不要加入任何帮派... 不承担任何非自愿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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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4: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发现这里有宝藏!~

不是HR,希望可以学习一下

麻烦SWJ

EMAIL:candyquan1982@yahoo.com.cn

谢谢了

寻......追.....方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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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南方航空海南公司近期出台重大举措,将与约九百名临时性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工)。恰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南航海南公司如此举动引起了社会各种猜测、议论和评价。对于社会上的议论和猜测,南航海南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张争鸣强调,南航海南公司绝对没有故意规避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一位在南航海南公司工作了12年的临时工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心里是非常难受的,我到海南为南航工作了那么多年,最终却以这种方式结束劳动关系。”他表示,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应逃避责任。毕竟,企业不仅仅只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也同样应该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载体。   和上面这位临时工一样,目前在南航海南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临时工有约170人。他们之中有很多人认为,公司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作出这一举措,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 据了解,南航海南公司解除九百名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后,将与海南省安泰保劳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协议》。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将统一转为劳务工,即临时工将与海南省安泰保劳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合同,转为劳务工后,由该中心派遣到南航海南公司工作,而劳务工与南航海南公司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摘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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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权威解析华为“辞职门”事件,希望其他企业不要学华为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不管从规避《劳动合同法》,还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的调整来说,都没有办法达到目的。”昨日,《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来深,参加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旗下南方都市报主办的“公众论坛”时,对华为事件发表看法说。

  此前,包括本报在内的全国诸多媒体均报道了华为鼓励7000员工辞职事件,有人质疑称华为公司鼓励员工辞职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而华为公司回应此举是为激发员工活力。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昨日在深圳,就此事详细阐明他的看法。他明确表示,不希望其他企业学华为。

  工龄计算不由企业决定

  纵观华为事件,社会公众的质疑是,华为选择在这个时候“鼓励员工辞职再竞岗”,是否涉嫌规避明年元旦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常凯认为,为了规避此条款,一些企业直接的做法是把十年工龄中断,员工就没有成为永久员工的资格。“如果员工自愿提出辞职,企业就没有责任。但这种思路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

  常凯解释,十年工龄的计算不是企业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十年工龄到底怎么计算作出规定,但是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会对这点作出明确解释,不会让企业稍微动点小计谋就可以让法律无效。如果有人蓄意规避法律,仅仅让员工交个辞职报告,重新登记一下,就把十年工龄不连续计算了,企业是不可能达到这个目标的。常凯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解释,关于中间离职多长时间,是两个月,三个月,半年,还在争论。仅仅以一个假期让工人不连续计算工龄,这点显然是无效的。

  如此投入十亿得不偿失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对华为有利还是有弊?常凯认为,华为应是受到了消极影响,包括其市场形象、企业声誉等都受到影响。华为目前已经停止或终止了这个决定,其实是响应也是认可了市场对他的评价,做出的一种公共危机处理。

  “这个决定,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关系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信任感,明显受到影响。”常凯说,并不是员工拿了钱就感谢你,他要考虑你为什么给他这个钱,在这点上他觉得华为恰恰是得不偿失的。10亿元的成本,我如果是老板,必须考虑十亿元投入和产出的问题。我有钱也不可能这样投入。

  华为此举面临一定风险

  华为事件被媒体爆出后,针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华为公司的回应是执行《劳动合同法》,合乎程序。常凯认为,从补偿来说,华为并不违法,而且华为的补偿还更高一些。但是,7000人都辞职,重新竞聘上岗,这是一个整体裁员的问题,华为有没有向职代会征求意见?常凯说,在程序方面,华为明显是存在纰漏的。此外他还担心,7000人自动辞职,如果员工拿了钱,又上了岗,自动辞职不会说什么,但是要考虑到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上岗。如果这批下岗的人出现了华为没有预料到的结果,怎么办?如果这些人不上岗,那到底是不是他主动辞职的,也不好解释。

  “我不希望华为遇到这样大的风险。”常凯认为华为此举涉及到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是否涉及欺诈和胁迫。常凯说,他宁可相信华为自己的解释是由于内部人力资源方面的调整裁员,而不是规避法律,因为他不希望所有的企业对于法律采用这样的态度。  

  对话  

  昨天的论坛,吸引了民营企业家、外资企业职业经理人、打工者等众多观众前往参加。很多人提出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疑惑,或不同看法,与常凯教授进行一番思想交锋和交流。

  问: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等于“铁饭碗”?

  答: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没有劳动合同,也代表着,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工作单位可以把这个人一直养下去。而无固定期限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是指拿到了一个永久的铁饭碗,即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如果遇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可以解雇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打不掉的,没有特殊照顾的问题。”

  问:企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做,但是它的竞争对手没有这样去做。是否客观造成了竞争不公平,甚至给腐败留下了空间?

  答:素质比较低的企业,规范比较低的企业可能不守法。我们必须推出一些守法企业带动这个社会,使社会法制化程度高一点。

  问: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期限具体怎样计算?

  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执行。合同比如说是5月1日开始起,再签是第二个合同。第二个合同结束以后,再续签,才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员工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签。第二个合同就是员工决定了,你想签就可以继签。

  问:员工相对公司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出现了现实情况与法律相违背的状况,如何维护员工的利益,如何保证《劳动合同法》能够贯彻实施?

  答:从长期来看,希望劳资关系能够法制化,真正形成劳资自主协商,劳资自治,然后政府进行评判,加入公权的介入。从近期来看,首先应该加强政府的监管、理念及职责,改变有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或者引进外资,牺牲劳动者权益的观念;其次应该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力量,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素质能力;再者,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劳资关系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工会作用不到位,有的企业的工会甚至控制在企业老板手里;最后,靠劳动者自己的利益驱动和觉悟来推动。  

  -华为“辞职门”事件启示

  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企业必须转型  

  华为员工辞职事件无论背后的动机如何,但它毕竟已经过去,它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常凯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很多企业家都感觉到了压力。压力来自于担心企业以后用工的成本会增加,另外一个担心是企业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不像以前灵活。

  针对企业家门对用工成本的担心,常凯说,2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低成本战略带来的后果是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严重忽略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带来劳资双方的互不信任。而低成本不能作为国家和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

  曾有人戏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造就一批刁民,他们会拿着《劳动合同法》给企业找麻烦。常凯说,这句话其实反映了劳资关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他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工人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会更强。“企业有责任去提高员工的素质,而提高素质是要花成本的。”常凯说。

  针对自主权受到限制的担心,常凯说,现在社会中签短期合同、不签合同以及合同不规范的事情很普遍,表面上看来企业的用工很灵活,随时可以辞退员工,但它影响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造成员工的流动性很大。“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限制企业自主权这种想法是肤浅的,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常凯说。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劳资双方面对的劳动法律环境也同时改变,那么企业应该怎样去调整适应新的劳动法律环境呢?常凯认为,不管企业怎样评价《劳动合同法》,都必须执行法律,所以企业面临一个转型的问题。

  常凯认为,企业应该在转型上保持一个基本点,即企业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  

[此贴子已经被connieli于2008-1-30 22:32: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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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7: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没有难处,谁会在此时“裁员”? 四川央企突然无故裁员两千人 被疑误解新劳动法 2007-11-24 14:06:11  成都商报    由于误读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四川个别企业居然无视法律大规模地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恐慌。”四川新闻网记者11月23日从省劳动厅获悉,由于误读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四川个别企业居然无视法律大规模地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据悉,目前四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接到了120多起类似的职工投诉。

四川某央属企业无故裁员两千

据省劳动厅相关负责人介绍,11月6日晚,四川某央属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竟然召集全省所有市州分支机构召开内部会议,商议将公司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编外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还提出如果职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转入派遣公司后工种与待遇保持不变。

次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就先后接到了百多起来自该公司的投诉,经了解竟有多达两千余人被要求集体解除劳动合同。11月8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了解情况后当即责令该单位停止解除职工合同一事。但直到11月21日,该公司市州部分分支机构仍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根据规定强迫职工辞职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而该公司之所以强迫员工集体辞职,主要是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该公司作出进一步处理。

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误读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大规模解雇员工的恶性事件,而且还是央属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家强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恐怕还是因为企业误读了新《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释。

据了解,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而自公布这个消息以来企业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第十四条: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家强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说,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终止的时间,但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而并不是许多企业认为的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不能解聘了。”

刘家强称,出现这样的情形完全是企业是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质,“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成都商报 )

[此贴子已经被connieli于2008-1-30 22:33: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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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22: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海风啸啸,星彩蓝

请注意查收,并确认是否已收到.

SWJ

只要努力,一定能为社会更好地作出贡献! 个人也好,企业也好,一定要有社会责任!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QQ: 693139801(注明"人大"字样识别)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jadeshi.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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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7: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大哥,我也想要这个PPT

还请麻烦发到这个邮箱:hong1004cn@hotmail.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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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18: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麻烦史GG:

SUQRABBIT@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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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10: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大哥,请发一份给我学习学习.

谢谢!

Email:cissy.che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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