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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论文评语!!请大家帮忙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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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又看了一下.

首先,字数不够,全部才六仟多字.第二格式也有些问题.

是不是态度也是很重要的?

我转贴了一篇CMR0403的优秀论文

与大家共同学习

剖析财务造假的手法及防范措施 作者:zhenglei

摘要:

本文通过现实财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造假行为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揭示各种造假对社会、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危害,及其造假的动机、目的,尽而充实、完善遏制造假的方法,充分发挥财务工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

财务造假、虚假会计信息、粉饰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利润等。

玉是精神难比洁,雪为肌骨易销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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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改革积极稳妥的往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市场已逐步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调节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迅速提高。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经济基础的变革优先于上层建筑的变革,即公德、法制、政府职能的变革,致使经济秩序不够规范;再加上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多元化,所以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舞弊的行为,财务造假就是其中之一,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财会、审计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老师的教导,结合、多年的财会、审计工作的实践、汇集、总结、分析、分类揭示了部分企业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出于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财务造假的一般手法;给社会、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危害;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供给者以及需供的环境状况;财务造假的根源;遏制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

一、财务造假的一般手段

(一)利用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或不完善性,实施财务造假。

公司财务报告制度是公司业绩评价和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投资者、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财务报告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和管理效率,对企业经营者是否站在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兢兢业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达到即得利益,指使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进几年陆续发生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几宗大案都属于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类型,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传统的手法是虚构交易事实、债务重组或资产重组、非货币交易,利用具有调剂损益的会计科目等。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不断修改完善,并陆续发布实行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大部分企业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行为受到了极大的遏制。但是善于钻研,眼睛紧紧盯着“利益”不放的企业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挖空心思改变原有的手法,想出新的对策,利用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或不完善性实施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表,其手段更具有隐蔽性。

1.利用《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子、母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一方违约一方获利。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比如某子公司(注释1)(生产经营实体)计划近期上市发行股票,其盈利水平达不到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子公司与其“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母公司签定一笔大额商品购销合同,子公司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控股”母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控股”母公司要向子公司支付合同标的金额800万元的20%的定金,即160万元,并得到落实。时间不长,控股母公司单方提出拒绝履行合同,并任受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控股”母公司无法向子公司收回定金。也就是说,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任何事实上的商品交易,子公司却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即利润160万元。可以说这种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隐蔽性十分“高明”。

2.利用《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增公司的资本。”由于该规定中所谓“公积金”并未指明是盈余公积,一些面临退市的ST、PT公司就想出了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对策。

老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增加利润,有些公司的经营者利用社会流传的“欠债是爷”的不良风气和老会计准则的规定,大量实施债务重组而增加巧取豪夺式收益来粉饰业绩。国家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修改完善出台了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增加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直接增加收益。”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布执行后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遏制了部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的经济活动行为实现增加收益的行为,但一些急于上市的公司,特别是一些面临退市的ST、PT公司换了新的手法来粉饰财务报告。具体手法是:利用新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利用《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积金(没有明确是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不确切的说法,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经营亏损,最终“实现”了粉饰财务报告的结果,真可谓用心良苦。

3.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的可伸缩性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告。

⑴定性分析: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专门借款专门用于资本性开支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同时指出,在确定资本化借款费用金额的使用公式: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在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需要确定资金支出数。资金支出数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利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上述规定从两个方面给企业多计算借款费用资产留下了空间,一是在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实务中,资金一旦投入使用就很难分清是专门借款还是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完全有可能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二是准则并未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利息债务的支出是否必须为专门借款,也没有对它们与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直接相关关系作出规定,这样就使企业扩大利息资本化的范围成为可能。

⑵案例分析:某公司(注释2)2003年度实现利润2500万元,年初从建行贷专用借款1000万元,专门用于第二条生产线改造,年利率6%,年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900万元,年均利息率5%。第二条生产线改造工程当年年底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成本1500万元。该公司将专项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60万元和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的利息25万元均计入了工程成本,即资本化了。由于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实现的利润都没有专款专存专用,该公司就硬说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就是专项贷款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所以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5万元也就计入了工程成本。但从现有的会计资料中查不清1500万元工程款资金来源的明晰渠道。经和该公司有关人员交流方知,如多实现20万元的利润使企业功效挂钩和年薪制的落实均上一个档次。

4.利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没规定价格下限的不完善性,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告。

⑴定性分析: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批露》的补充。它主要是从价格进行限制来规范交易行为,意在减少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行为。但是《暂行规定》只对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出售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而忽略了反方向的交易,并且只规定了交易价格的上限,而忽略了交易价格的下限,这使该企业有可能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报告。

⑵案例分析:如某上市公司低价从其控股的非上市的母公司购进商品,再按市场价格出售给无关联方的其他第三方,上市公司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5.利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正常商品销售和非正常商品销售区分的模糊性,调节利润粉饰财务报告。

⑴定性分析:根据《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与非正常的商品销售及其它销售。正常商品销售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它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在会计处理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正常商品销售交易价格超过帐面价值的20%,以内是可以确认为收入的,而非正常商品销售情况下其交易价格超过帐面价值的部分,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两者是有区别的,所以有的上市公司利用在帐面上的不好区分什么是正常商品销售,什么是非正常商品销售,而故意混淆二者的界限,就有了粉饰财务报告的空间。

⑵案例分析:某上市公司(注释3)生产经营数控车床,市场形势好,但生产能力有限,按2003年利润计划要求,预计当年难以完成。该公司将老型号、并提足折旧的自用数控车床10台以平均单价3万元出售。(合同规定拆、运、装由买方负责)财务部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进行的会计核算,“多”实现了30万元的利润,“完成”利润计划。但以上会计核算违反《暂行规定》要求,即非正常商品销售增值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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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6.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中计提各种“准备”方法灵活的特点调节利润。

⑴定性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该计提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但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企业自身根据情况即确定,这就给上市公司利用计提“准备”方法灵活性调节利润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存货可变现净值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以收回金额的难以确定,也使企业计提四项资产的准备时存在一定的机动性。

⑵实务分析:各种“准备”计提业务工作一般每年终处理一次,年终也正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算的时候,有些企业往往是根据年终财务草决情况酌情计提各种“准备”。通过审计工作总结的一般作法是:“利润好的年份多提些各种准备,利润不理想的年份少提。”

(二)为了营造企业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曲线,采用不当的交易方式或不当的营业收入确认手法,提前、迟后、虚假实现营业收入。

1.利用补充协议掩盖退货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如:收入确认准则,附有退货条款的企业,如果无法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退货比例,在退货期满前,不得确认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了回避收入确认准则在这个方面的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时,只字不提退货条款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这些重要事项写进补充协议,并对补充协议“严加”保管,向监督检查部门“保密”,以达到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某企业2002年营业收入比2001年大幅度增长,200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又大幅度下降,就是采取的上述方法而发生的。

2.卖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向买方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多购货,卖方提前多实现营业收入。

家电制造、药品制造等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当部分是通过中间经销商最终出售给用户,由于中间营销商销售利润率较低,所以迫使中间经销商愿意接受那些低价格的商品。制造商为了粉饰其短期利益,抓住中间经销商的这个心理状态,通过各种明、暗渠道散布其产品市场看好,将要涨价,或者实施小计(如给予额外的价格折扣、给经办人现金回扣、可以退货、延期付款或赊销不明确付款日期、更甚者有行贿行为)刺激中间经销商购买更多的产品,增加制造商的营业收入,此举启动时间一般多在年末,此时已比较清楚的看到企业业绩实现水平,此时正直元旦、春节前夕,适应部分人的心理状态。

3.企业商品没发生或根本没生产,卖方借助营销协议提前开票,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案例综合分类:

⑴无营销合同、无具体买主、无出库手续、无运单、编买主、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⑵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无运单、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⑶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有运单、开发票、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⑷有营销合同、有具体买主、有出库手续、有运单、开发票,通过向买方提供“优惠”的商业刺激,签订补充营销协议,增加营业收入和应收帐款。

以上四种形式,最后都出现全部或部分退货开出红票的行为。

4.将已确认的一次性交易,分多次开票,分多次入帐,达到调节平衡营业收入的目的。

甲公司出售商品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一次提货分期付款(每隔二个月付款一次,共6次)。甲公司每收款一次,开一次出库单(已出库没收款的商品,甲公司以乙公司借条形式抵库存)。甲公司财务的收款、开票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收了款、开了票才作帐务处理,没收款、不开票的的交易行为不作帐务处理。乙公司对已收货、付了款、开了票的货物正式计价入帐,没付款开票的货物估价入帐。就这样甲公司将一笔营业收入在一年内分6次,均衡的计入营业收入,收到了调节、平衡营业收入的“效果”。

5.将非营业性收入“包装”成营业性收入

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法律纠纷收入、违约金收入等都属于非营业收入,它何时、怎样实现难以预测。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评价指标,不仅包括利润指标,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上市公司为迎合经营业绩预期评价达到预期结果,不惜采用鱼目混珠的方法,将非营业性收入“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如,甲广告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经双方律师分析判断,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一定能胜诉,获得赔偿金300万元,败诉乙方付诉讼费40万元。甲方为了将300万元的赔偿金“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提示乙方“双方协商体面的解决这桩法律纠纷,即原了乙方的面子,乙方又省了40万元诉讼费。”但先决条件是:“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广告合同,收费300万元。”乙方听了欣然同意,结果甲广告公司把非营业收入经济案件的赔偿金300万元“包装”成了主营业务收入。

6.上市甲子公司依仗母公司权势,将非上市的乙公司的技术先进、收入多、效益好的生产线低价租赁到手,从事经营,获得利益。(注释4)

乙公司的技术先进、收入多、效益好的生产线,专门生产皮带传输机,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利润1100万元。上市甲子公司已上市5年,近两年出现亏损,当年再亏损就面临退市,母公司为了保住甲子公司继续上市,决定把乙公司的上述生产线全部租赁给上市甲子公司,年租金500万元。经“暗访”,原来母公司动用了甲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所筹集全部资金的一半。

7.采用“套换交易”增加营业收入。

所谓“套换交易”是指卖方在向买方出售商品或劳务的同时,又按与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价款完全一致或十分接近的金额向买方购入资产。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立即确认为营业收入,而向对方买入的资产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增加营业收入的目标。如生产搅拌机、提升机的甲公司向施工的乙公司出售搅拌机和提升机,而施工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基建、技改劳务,如甲乙双方不是关联企业关系,商品和劳务的售价确定可以是同比例,大幅度高于市场平均价,甲乙双方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的交易实现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8.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蓄意隐瞒关联方交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最重要的不是企业能够生产什么商品或提供什么劳务,而是看其商品或劳务的市场实现程度。市场实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或劳务是否适销对路,二是交易价格是否足以弥补经营成本。市场实现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与独立当事人的交易,二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前者为竞争较量的结果,比较公允和真实,后者由于有内在的利益关系,很可能扭曲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掩盖了市场缺乏竞争力的事实。

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此相关的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条件、金额和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由于证券市场对独立交易和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如实的披露很可能降低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报告中蓄意隐瞒关联交易。

(三)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人为的操纵利润

上面介绍的利用法规、制度、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不完善性实施会计造假;采取不当的市场交易和不当的营业收入确认方法操纵营业收入,是在传统的作假舞弊方法基础上,随着经济活动内容、市场交易内容的增加,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强,近几年派生出来的。下面简要总结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人为操纵利润而采取的几种传统造假、舞弊的方法。

1.利用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人为的操纵销售成本和利润。

会计准则允许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产品成本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或计价上升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低;后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高;加权平均法下的产品成本居于两者之间。在物价或计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下的产品成本最高;后进先出发下的产品成本最低;而加权平均法下的产品成本居于两者之间。摸清这个规律和材料明细帐、产品的明细帐计价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计价方法就可以“适当”的调节产品销售成本,尽而影响利润。

2.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改变折旧的具体条件少提或多提折旧。

会计准则允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在不同时间计提折旧有不同的变化规律,对产品成本影响也有不同的变化规律。一般情况下,直线法和工作量法对产成品成本的影响比较均衡;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下,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因而产成品成本高,造成利润低,而后期折旧额小,因而产成品成本降低,造成利润较高。掌握了这个规律,采取改变折旧的方法,就能改变产成品成本和利润。

3.改变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操纵利润。

按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投资的期末价值应根据对投资效益的判断来确定,由此计算长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计入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的投资收益,也有两种计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的实质是收到接受投资方付款后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权益法的实质是当接受投资方确认当年利润时即确认投资收益。一般情况,成本法由于需等候投资方实施分配,所以投资收益入帐较晚,具有“收付实现制”的特征;权益法由于只要接受投资方确认利润,即可确认投资收益,所以投资收益入帐比较早,具有“权责发生制”的特征。企业对长期投资是采取成本法还是采取权益法核算,也成为调节企业利润的手段。如对外投资有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比采用成本法早实现,金额大;采取成本法核算比采取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实现晚,金额小。

4.利用往来帐户潜挂成本费用或营业收入。

5.少或多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

6.多提或少提预提费用。

7.少提或多提各种基金费用。

二、财务造假给利益相关者和监管部门带来的危害。

(一)利用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或不完善性实施财务造假,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对利益相关者危害更大;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在法规、制度框架内从事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法规、制度组织不严密,执行起来随意灵活;表述不清楚准确,使人模糊;内容不完善,易被人钻空子,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造假,美其名曰“按法规、制度办事”,给人们产生一种假象,难于揭穿其虚假,所以它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法规、制度不科学严紧,监管部门很难从严执法,很难依法揭示违规、违纪的经济活动,很难依法处置财务造假。它是执法难的新课题,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二)虚假会计信息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

虚假会计信息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造假两方面。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真实情况,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致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正确了解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会计造假是指当事人以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事先经过周密安排,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编制不实的财务报告,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的行为。会计是经济管理的一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核算与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频繁出现虚假会计信息,不但已成为会计工作难以遏制的顽症,也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颗“毒瘤”。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造成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失灵。

从国家整体经济管理体系看,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向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资料,以供国家宏观调控使用。然而虚假会计信息不但易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还会产生大量的偷、逃、漏税现象的发生,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2.严重遏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从企业看,虚假会计信息是企业谋求长远发展,不断增强自身能力的杀手锏,它严重遏制了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使企业逐步陷入决策的恶性循环当中,造成了企业的普遍“短寿”现象,致使众多企业只是昙花一现,成为“企业之旅”的一个匆匆过客。我国已加入了WTO,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化、国际化的大环境,如果我国的企业还千方百计的在造假上下功夫,深陷泥潭而不能自拔,不能从资金、技术、管理方法、产品质量、人力资源选拔与培养等方面痛下功夫,虚心讨教,其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玩火者自焚”。长此下去,国家如何发展民族如何生存,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大问题。

3.蒙蔽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了解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使之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还要承担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从投资者、债权人来看,虚假会计信息会严重误导企业的债权人和投资者,使其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投资回报,还要承担巨大的投资损失和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呆帐、坏帐、债务纠纷等事件不断发生和扩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只会愈演愈烈,血本无归的投资者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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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采用不正当的营业收入确认的手法,提前、迟后、虚假实现营业收入,实属传递虚假会计信息,误导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竞争能力、现金流量等判断错误,并给企业造成潜亏,其后患无穷。

利用补充营销协议,掩盖退货等的风险;采取不正当促销手段;提前开票;“包装”非营业收入等的手段来粉饰营业收入,给国家、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1.企业营业收入、经营成果失真传递了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对企业经营情况的正确判断,严重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

2.企业和经营者在形式上得到国家、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好评,获得“丰硕”的经济利益,如奖金、年薪等。

3.掩盖企业的经营成果、竞争能力、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给企业造成潜在而严重的风险危机,给国家、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造成不可预想的后果,国内外很多破产案例都反映出类似的问题。

4.“借鸡”生蛋,丢卒保车,实现上市筹措资金或保住不退市的手法,多半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中实施,鸡和蛋、卒和车都是国家的,取舍都不痛心。为了保住上市保脸面,可以损害国家及其他方面的利益。

5.截留营业收入“以丰补欠”也同样是传递虚假信息,同时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供给者以及需求、供给的环境因素分析。(以上市公司为例)

(一)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动态分析

有需求才有供给,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会计市场上有虚假产品说明有市场需求,他们是: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庄家、某些地方政府及公司的大股东。

1.虚假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需要虚假会计信息,主要为了包装上市、筹措资金、供给支配。上市后为企业、大股东、庄家带来更多的利益。巨大利益的诱惑,上市公司深感虚假信息的重要。

2.虚假会计信息与股票二级市场庄家。庄家需要虚假会计信息,其动机为谋私,即可随意操纵股价从中谋取暴利,又可为上市公司树立形象,既讨好上市公司,又中饱私囊。但在多数情况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虚假会计信息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责任发现和制止企业舞弊,出于地方利益、官员升迁以及获得政绩的强烈欲望,使得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与中央政府的矛盾,而地方政府更多的关注自己的小圈子,因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充分就业、社会稳定都与政绩考核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虚假会计信息即“帮”企业发展,也为地方政府创造政绩。所以地方政府也是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者。

4.虚假会计信息与大股东。在我国“一股独大”广泛存在的前提下,再因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大股东也成了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直接动机就是为己谋利,多数情况下损害小股东利益。

(二)虚假会计信息供给者的动态分析。

由于需求巨大,供给才源源不断,供求都有利益所得,所以不惜冒风险“制假”“买假”“卖假”。

1.虚假会计信息与经营者。经营管理者之所以“制假”“卖假”,也同样与其谋求经济报酬、职位升迁、社会地位、名誉成就等动机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角度说,他们既是虚假会计信息的潜在需求者;又是供给者,扮演双重角色,但从另一个角度说,他们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供给远大于对他们的需求,因为在供给的同时,他们就知道带给他们的将是莫大的好处,可以说他们是最大的虚假会计信息的供给者。

2.虚假会计信息与财会人员。平日常把财会人员当作“制假”的罪魁祸首,事实证明是不公平的,会计人员在虚假会计信息供给者当中充当的只是“替罪羊”的角色。因为在没有管理当局指使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少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冒这个险,因为作假的风险成本远大于他的收益。然而事实证明,部分会计人员与虚假会计信息之间确实有脱不了的关系。部分会计人员之所以敢于违背职业道德,违背初衷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其动机就是要保住饭碗,不至于失业。在“下岗”和“造假”之间,会计人员不得不忍气吞声,违心充当经营管理者任意摆布的工具。但客观上会计人员也属于虚假会计信息的供给者。

(三)影响虚假会计信息需求、供给的环境因素分析:

1.外部环境因素分析。会计适应经济环境而产生,又随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等环境变化而变化,会计环境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制约着会计工作的各项成果。市场对虚假会计信息之所以有如此潜在的巨大需求,这与外部环境对其深远的影响是不可分割的。首先,相关法律、会计准则、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使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供给者有机可乘,抓紧机会钻法律、法规、制度的空子,在会计信息上大做文章,故意歪曲践踏会计原则及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其次,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尚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蔓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再有监管弱化,独立监管难独立,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述环境不改变,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和供给很难遏制住。

2.内部环境因素分析。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但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虚假会计信息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市场,主要受内部因素影响。首先,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原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了,但外面的腐败思想污染着人们的头脑,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在利益的驱动下,“造假”的需求者、供给者总要以身试法。其次,经营管理者、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欠缺,综合素质不高也是主要原因。再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企业内部控制缺乏,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也在不同程度上为“造假”顺利通行开了绿灯。

四、综合归纳财务“造假”根源

通过对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供给者,以及需求、供给的环境因素分析和揭示财务“造假”的各种表现形式,综合归纳财务“造假”根源有以下几种:

⒈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⒉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规范程序缺乏系统和连续性,缺乏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方法的支持;

⒊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中突出了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约束和激励机制突出了激励,弱化了约束,即“造假”的风险成本太低;

⒋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得力;

⒌内在机制---企业内部控制弱化;

⒍受到初级市场经济的经济环境影响;

⒎缺乏诚信教育和诚信度,找各种“原因”,自以为合理化;

⒏立法、执法、守法滞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

⒐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主义;

⒑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和理,改造工作起步晚速度慢,成效不够显著。

五、遏制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

(一)针对利用法规、制度、准则等不完善,不系统等自身存在的问题防范财务造假措施: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配套工作,堵塞漏洞;制定实施细则、操作办法、业务手册;组织专家组建业务技术援助机构,结合案例指教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等。如:在总结各种操纵营业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计准则---营业收入的确认;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抽调专家组建相关业务的技术援助机构,定期发布援助公告,或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人员组织现场学习交流等。

2.针对制法、执法部门和经济实体,加大开展普及和执行法规、制度经验交流活动。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权力和垄断部门结合经济实体制假案件时有发生。如为了政绩完成利润指标,权力部门指使企业潜挂费用,然后在清产核资时给予核销,即减少国家权益,涉及到所得税溢税问题,则无人问津。所以提高制法、执法和经济实体执法水平,其影响作用可想而知。

3.提高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学法、执法水平,加强监督检查。

⑴提高对学法、执法重要性的认识。⑵自觉学法,认真执行。⑶落实独立实施监督检查。⑷秉公执法,不为私情。⑸组织学法、执法后继续教育。

4.全方位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提高相关人员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人类诚信教育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更是执好法、守好法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业董事、监事、经营管理者、全体员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人类诚实的教育。必须从认识、组织、人员、设施、内容、制度、检查、考核等方面得到落实,才能有效开展起来。

5.在一定的范围内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向社会公布的力度。

社会大众的监督力量是无穷的。如果对违规、违纪问题向社会公布,再次扩大其内容、范围、载体、频次,为掀起全社会执法、守法新潮,定会起到很大的轰动效应。

6.进一步落实政务公示、公开制度,针对不同的层次和人群,采取不同的形式公布法规制度,解答执法、守法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到政府部门(特别是少数税务部门)咨询法规内容、解决疑难问题等,遇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情况,时有发生。说明政务公示、公开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另外政务公开、公示严防形式化,要针对不同的层次和人群采用不同的形式,即个性化服务。

7.从严执法,严加惩处。

(二)针对操纵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进行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

1.用“细节决定成败”(王中求著,2004年经济日报1-5月份连载)的精神,反复学习、贯彻、讲解、示范,运用营业收入确认会计准则、存货计价准则以及相关会计制度;针对各种交易、各种案例,总结运用执行准则、监督执行准则的具体方法。

2.各监管部门加强对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任何与此相关的监督、检查,都把它作为工作重点。

3.改进、完善监管、审计工作方法,发现甄别预警信号,及时披露。

⑴改进、完善方法:①牢记“现金为主”,鉴别单证真伪;②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③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帐轻物”;④千方百计争取扩大外调查证权限;⑤维护监审工作的独立性;

⑵发现、甄别预警信号:①应收帐款的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的增幅;②计提巨额的坏帐准备;③营业收入与生产经营能力的比例失调;④与客户发生套换交易;⑤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关联户;⑥营业收入与经营性现金流量背离。

4.改革以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企业和政府业绩的评价指标体系。

以企业为例:国资委已调整完善了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如基本指标:⑴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⑵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以上指标确定以盈利能力和资产保值增长值为着眼点,反映企业营运能力、规模实力、发展能力、社会贡献等。另外还确定了非财务指标:专利数、储量、实物量、技术、安全等。

5.为各级政府部门创造率先垂范、守法、执法的良好环境。

6.完善、加强、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7.尽快落实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三角”制约机制。

我们应当看到,财务造假并非我国会计市场上独特存在的现象,也并非不可救要,国内有,国外也有,国内在治理,国外也在治理。虽说财务造假不能永远彻底消灭,但是只要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开展围剿造假大战,就能将其有效的遏制住。

引文注释:王中求著,2004年经济日报1-5月份连载

(注释1)母公司为海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烧碱、纯碱出口权。子公司为碱业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烧碱、纯碱,计划2003年上市筹资,预审盈利水平达不到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注释2)胜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隧道窑改造工程。

(注释3)精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4)母公司为渤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甲子公司为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乙子公司为皮带传输机专业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2、 荆新、刘兴云:《财务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级会计实务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三版

4、 耿建新、宋常:《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说明:本文中多数案例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总结出来的,情况属实,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但受约于执业规范要求和对被审单位的承诺,具体企业名称和数据在本文稿中进行重新设计,即不是原始单位和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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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剖析财务造假的手法及防范措施——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 作者:zhaowang

提纲:

我国开放证券市场仅十余年的历史,相关的制度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已经成为危及证券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毒瘤。由于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造假现象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广泛存在,分析财务造假手法、研究防范措施很有必要。本文结合近年的典型造假案例,剖析了上市公司常用的财务造假手法,初步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概况及危害

二、财务造假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

(二)造假成本低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

(四)不正确的政绩观

(五)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六)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

三、常见的造假手法

(一)虚构经济交易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造假

1、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

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

5、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三)利用计提各种准备进行财务造假

(四)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造假

1、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

2、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

3、费用分摊型关联交易

(五)信息披露不当

四、识别财务造假的方法

(一)财务比率分析法

(二)与同行的对比

(三)充分利用账外信息

1、内部经营环境分析

2、外部经营环境分析

五、预防财务造假的措施及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

(三)改革政绩考核机制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制度

(五)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

我国开放证券市场仅十余年的历史,相关的制度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已经成为危及证券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毒瘤。由于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造假现象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广泛存在,分析财务造假手法、研究防范措施很有必要。本文结合近年的典型造假案例,剖析了上市公司常用的财务造假手法,初步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防范措施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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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文】:

从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到震惊世界的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企业财务造假行为一直是一个历史悠久、影响极其恶劣的国际性难题。在我国资本市场短短的10余年发展进程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屡禁不止。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前提是弄清其存在的根源、分析并识别财务造假的手法,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概况及危害

至2004年5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B股)共计1324家,市价总值44742亿元,总股本6729亿元(注1)。据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透露:截至2003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共立案查处案件765个,对417家机构和657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41个,涉嫌犯罪人员约300人(注2)。这些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和愤怒,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而且给金融业、证券市场以致命的打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给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带来严重的隐患。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丑闻由于其涉及范围广、影响大而被众多媒体争相披露,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财务造假的成因分析

财务造假,是指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违法手段或利用会计方法本身的缺陷而人为地操纵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财务成果,并向有关市场和人士进行有目的、有意图的财务信息传递,以掩盖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是人为的会计操纵(注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利益驱动

对于那些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说,要想上市或者再融资,其经营业绩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个别原本业绩平平的公司,有的甚至负债累累,经过“包装”上市后,广大股民将这些垃圾看作财富竞相炒卖,结果是众多投资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上市公司则坐收渔利。

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但因市场的无序竞争,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或谋取非法超额收益,不顾自己的信誉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2002年法院审理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没有先例可援的案件,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这是一条空前完整的造假流水线。在发行成功所募集的5.376亿元中,中介机构总计获得1760万元,远远超出正常的合法收益(注4)。可见,利益驱动是财务造假的最大驱动力。

(二)造假成本低

财务造假行为即便被发现,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也极为有限。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措施并不足以使违规者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某些公司通过造假上市后,不仅筹集了急需的资金,还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给公司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量的,而造假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的概率很小,处罚力度又太轻:不当得利可能高达几个亿,但处罚只有几十万,造假成本远远低于造假收益。若不改善这种状况,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愈演愈烈的势头。

另外,我国对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虽然加大了处罚力度,直接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多见。造假成本低,也是造假行为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

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尚未完善。尽管2003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民事赔偿机制,但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可操作性差,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会计法规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新旧制度转轨的时期,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标准不统一,互相交叉,很难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自律性监管,主要由公司的监事会负责;二是社会监管,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三是政府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事实上,三层监管均难以落实到实处。这是因为,监事会成员一般来源于公司内部,其独立性没有保障;发挥社会监管作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上市公司自主聘请的,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其独立性也不可能得到保证;中国证监会负责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的审批及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任务十分艰巨,而员工总人数(含借调人员)却仅有400人左右,证监会的监管明显力不从心,很多不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事实正是如此,蓝田股份、锦州港等公司的财务造假内幕最终是由学者和媒体揭露的。

(四)不正确的政绩观

由于我国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一般以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成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于是产生了许多“数字业绩”。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在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不忍目睹上市指标的作废,便纷纷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因为成立上市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不会违背政府与企业的意图,更何况它们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过关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某些上市公司从一诞生起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的成分。日后为了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要进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五)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绝对主体,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同时国有产权界定不清晰,计委、财政等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负起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作为市场所有者的缺位,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内部控制失控了。管理层的行为缺乏监督,为造假打开了方便之门。

(六)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

从企业本身看,诚信意识、法制意识淡薄,管理阶层为骗取政治荣誉,获得业绩奖励而刻意进行财务造假。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其衣食住行、奖惩、升迁等均需依靠所在单位,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面临着坚持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就可能被辞退下岗的痛苦选择,被迫违背职业道德参与造假。从媒体曝光的财务造假案例来看,产生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或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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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的造假手法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是财务报表,财务造假一般是围绕财务报表展开的,常涉及的财务指标有收入、成本、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财务造假者大多采用虚增收入、少列成本费用、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存货、虚列往来账款等方法来达到造假的目的。上市公司常用的财务造假手法有:

(一)虚构经济交易

证监会认为有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有数百家,而其中以虚构经济交易事实,增加销售收入、其他收益或者虚增资产为甚。从会计循环的角度分析,虚构经济交易事实无非是沿着虚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报告展开的。从麦科特公司开始,使用此种手法的公司一直未能禁绝,如2004年6月科大创新遭到证监会查处,主要问题是2001年和2002年该公司通过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造假手段主要为虚构合同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等。根据公司披露的"更正后"的财务报表,科大创新2001年虚增利润832万元,2002年虚增利润592万元。如果扣除虚增的利润,科大创新上市前的2001年净利润已从1005万元减至173万元,每股收益从0.20元减至0.03元,净资产收益率从11.99%降至2.24%;上市后的2002年净利润从737万元减至145万元,每股收益从0.10元减至0.02元,净资产收益率从4.13%降至0.88%,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注5)。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造假

有些上市公司根本不是因为重大会计政策调整,而是纯粹以过去会计失误等一些借口来对过去几年的错误,集中起来搞追溯调整。从实践看,上市公司经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益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长期资产购置无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办费;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借款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前,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滥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以调节利润,如锦州港1997-2000年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额达4945万元(注6)。

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的核算做了详细规定:当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成成本法核算。通过选用对己有利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

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在不同年度任意选择盈利或亏损的关联方,通过改变合并范围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

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

通过选择折旧方法来操纵利润的办法有: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采用此法的公司不在少数,如ST湘中意、宁通迅B、韶能股份等。

5、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也是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造假方法。如对完工百分比法、分期付款法等会计政策的不适当运用,将今后要赚的钱算到现在,把本应该在当期计算的成本尽量后推,在当期只计算一部分成本。如国嘉实业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公司把应在1998年才能确认的收入9600万元提前确认为1997年度的收入,被证监会认定为违反收入确认原则。

(三)利用计提各种准备进行财务造假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准备和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于资产减值会计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同样一项资产有不确定的价值,给上市公司提供了极大的利用空间,为其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例如,数码测绘2004年4月公布的年报令人大吃一惊,2003年公司亏损高达5.65亿元,每股收益为-1.94元。出现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主要股东欠款高达4.6亿元,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计提了巨额资产减值准备4.77亿元,其中,计提坏账准备4.01亿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352万元,但该公司称,目前欠款的主要股东均表示,双方的协议仍然有效。既然协议有效,公司应先向股东追收欠款,不应对欠款进行全额的坏账计提,否则便有人为操纵利润的嫌疑(注7)。

(四)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造假

从理论上说,如果关联方交易确实以公允价格定价,且在报表及附注中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做了恰当的披露,则不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而实际上,已被查处的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掩盖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做恰当的披露。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存在以下三种较典型的情况:

1、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

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收取高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增加收益。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会计报表的“垃圾桶”和“聚宝盆”,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往往在此反映。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三九医药,该公司大股东当初占用的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就是隐藏在“往来款”科目之中的。

2、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有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大股东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重组被人们称作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更是ST、PT族上市公司实现“摘帽”或者避免“戴帽”的捷径。众多ST、P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资产重组方式实现了巨额收益。尽管监管日趋严格,仍有一些上市公司打会计准则的擦边球,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

3、费用分摊型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上市的,所以它们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费用支付和分摊协议,可以代替上市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或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润。例如,蓝田股份的巨额广告费一直由其总公司来承担,因而其业绩颇好。

(五)信息披露不当

尽管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时机的选择上仍很不规范,表现在财务报告披露不及时和披露不充分两方面。投资者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而上市公司却从中大量获利。因此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也应算做财务造假行为。

在报表附注中通常不及时披露以下经济交易事实: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诉讼、关联交易、担保事项等。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证监会查处的公司很多,但此问题却一直未能改观, 如2004年7月作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企业之一的江苏琼花,上市仅10个交易日即爆出丑闻:公司上市前隐瞒了三笔合计金额为3555万元的国债投资,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日股市大幅下挫(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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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识别财务造假的方法

财务造假行为不难识破,是有方法可循的。分析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主要是看其与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同时,检查公司的原始凭证(合同、产权等),向银行、律师函证担保、诉讼等情况,或从媒体得知公司诉讼状况和重大关联交易等。

(一)财务比率分析法

由于财务报告各个项目严密的勾稽关系,使得财务造假只能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对一些有逻辑关系的财务报告项目的统计对比,就能鉴别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与否。财务比率分析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识别方法,先假设财务报告某一数据是正确的,然后再根据某种比率倒推另一个数据,看推算结果与报告数据出入是否较大。一般采用的财务比率有: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

财务比率的选择以利润相关项目为中心,并结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来分析。我国自1998年起,“现金流量表”作为会计报告的“第三张表”,成为上市公司公开的会计信息之一。它的出现一方面凸现了真正绩优企业盈利的高含金量,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某些企业利润虽高但资金捉襟见肘的窘境。企业现金流动状况不能简单从期末与期初现金数量对比中得出,要揭示现金状况的变动原因,只有分析各项目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与同行的对比

采用财务比率来分析财务报告不能仅限于企业本身,应注意将其与同行业的公司进行相同指标的比较,分析有无异常情况。刘殊威女士就是利用财务比率分析法结合同行业的相关指标发现了蓝田股份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异常情况的。

(三)充分利用账外信息

单纯地从报表向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追索审查的方法,需要一个假设条件,即必须保障原始凭证与经济业务的事实一致。如果公司采取伪造会计资料(如伪造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的方法,那么这种以查账和对账为基础的实质性分析法分析得出的最终结果也是失真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身目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一项系统造假工程了。要想识破财务造假行为,只有跳出财务会计资料,从帐外搜索信息,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经营环境、外部经营环境两方面,结合财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1、内部经营环境分析

一般分析人员不可能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因此,重点在于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以下环境因素:①董事会,②管理者的素质,③企业文化,④组织结构,⑤人力资源政策。如三九医药出现的问题就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严重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一人决定。

2、外部经营环境分析

公司外部环境信号的变化能说明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结果的变化,它们对未来盈利和风险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需要考虑所有影响企业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法令、会计政策经及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②)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③公司的经营环境。

五、预防财务造假的措施及对策

上述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成因及造假手法的分析表明,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行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该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制裁都是整个监管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必须实行全面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不仅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更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正如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说过:“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人们会想到驾车人的责任。但是在同一地点接连发生多起事故时,人们还应考虑这段路的路况。”当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时,我们不得不质疑相关法律法规的“路况”了。

从1988年开始,财政部着手制定会计准则,截至目前财政部共出台了十几项会计准则, 2004年又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制度和准则对夯实企业资产,净化收益,强化信息披露,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针对法律空白、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紧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明确由财务造假企业、造假中介机构或个人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制度。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

证监会对银广夏做过调查,但未发现问题。银广夏造假事件最终由媒体调查才水落石出,这对证监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讽刺。当然,我们不能用这一件事情来否定证监会的工作,但是它也确实说明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够。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无疑是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

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应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管体系,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鉴于目前财务造假事件频频发生,政府的监管应经常化,监管覆盖率和深度应大幅度提高,监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措施并不足以使违规者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应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企业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美国证监会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做假会计师除受到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信誉的惩罚外,还将面临一系列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高额罚款、巨额赔偿。面对严厉的法律和经济制裁,从业人员就不敢轻易做假了。

(三)改革政绩考核机制

政绩考核机制已经成了财务造假推波助澜的主要动力,因而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政绩考核机制,淡化对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指标的考核,加重对官员任期内地区综合发展能力(如环保水平、教育水平、科技发展、医疗卫生状况等指标)的提高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度以及人民的满意程度等指标在内的考核比重,从而根除地方政府推动财务造假的制度诱因。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制度

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必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董事长与总经理相分离的机制,充分发挥大股东的作用,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之间的分权监督模式,改变经理人员直接操纵财务信息和会计人员的现状。有学者提出了具体的办法:通过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使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至30%以内,使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比例之和大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此办法增加了某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难度,扩大其控制成本,降低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有利于董事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了“一言堂”。

还可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来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的约束关系。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但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无异于宣告大股东依然具有控制独立董事人选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此外,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力以何种形式得以保障,还有待完善。

(五)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常言道“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资金或报酬来源于上市公司,因而它们的独立性没有保障。建议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一项基金,由证监会或其他专门机构管理,用来支付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费用,使其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虽然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外部审计师的职权,但在实践中流于形式。我国会计市场的无序和不正当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提供了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在市场压力与法律责任之间左右为难。可见,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1、改变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中介机构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使注册会计师们能捧住饭碗而不用看委托者的脸色。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强化会计监督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建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置于公众监督之下。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Sarbanes---Oxley法》,建立了一个在美联储主席和财政部长指导下,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指定成员组成的,独立于所有市场机构的“上市公司会计审核”五人委员会,来确保中介审计机构的独立和诚信。

2、切实落实审计师轮换制。近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了审计师轮换制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注9)。若这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可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纠正财务造假行为,既要靠法治还要靠德治。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固本之策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包括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和自律规范等。2003年,中注协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必将促进从业人员的诚信观念和自律意识。

制度约束与道德建设缺一不可,应建立会计人员、评估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相联系。

引文注释:

(注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主要数据表,2004年7月10日。

(注2)卜海涛:《老鼠”与“猫”博弈又现新招数》,中国财经报,2004年7月9日。

(注3)吴革:《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防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页。

(注4)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12页。

(注5)贺宛男:《科大创新违规上市一条龙 财务造假非一日“功劳”》,证券市场周刊,2004年4 月26日。

(注6)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55页。

(注7)邓常青:《计提减值准备近5亿 数码测绘:第一、二股东赖账?》,证券时报2004年4月27日。

(注8)敖晓波:《中小企业板10天爆丑闻 江苏琼花隐瞒问题投资》,京华时报,2004年07月12日。

(注9)《中国会出现安然、帕玛拉特吗?》,北京晚报,2004年3月3日。

参考文献:

1、吴革:《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防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2、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蒋燕辉:《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4、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6、殷勤凡:《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制度因素分析》,现代财经,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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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思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的识别与对策 作者:MOWANJUN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关联交易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些关联交易当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或不规范的。不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不规范的商品购销、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或令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以这些交易的成果粉饰会计报表,从而达到其规避税负、调节利润、提高信用等级等的目的。失实的关联交易信息会导致广大投资者错误决策、损害国家、非关联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我国现时应着重从加强法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三方面入手,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阐述了关联交易的有关概念、关联交易的分类、特征和披露要求,并着重就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信息失实的现状,提出一些识别的办法,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的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失实、识别、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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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国内外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方面是因为它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公司规模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因关联交易在形式上具有非等价性、隐蔽性的特点,关联方会“巧妙”地利用它转移利润,达到减少负税、提高信用等级及筹资能力、甚至假公济私的目的。因后者产生的关联交易不在少数——即便在当今监管机制最健全的美国,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我国,有促使关联交易或不规范关联交易大量存在的特殊因素:不少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持集团公司剥离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必须达到连续3年盈利且净收益率3年平均在10%以上才有配股资格——上市公司需要一条达标的捷径;现有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制和规则不完善……统计显示,我国2001年及2002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分别是1746笔及2129笔,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达到1876亿元及1271亿元,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分别有949家及710家,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0%及58%以上(注1)。当中不乏虚假的、不规范的交易。虚假的、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引起的信息失实,不仅损害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而且影响证券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及规范发展。为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让广大投资者掌握真实的、高清晰度的关联交易信息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受到广泛关注的论题。

一、 关联交易相关概念、关联交易的种类及特性

(一)关联方界定

要准确判断关联交易,首先必须对关联方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关联方的界定,至今没有一个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因为认识、环境、经济状况和监管力度上的差异,各国家或地区对关联方的界定不尽相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是,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是有关联方。 所谓“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或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

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在关联人的认定上,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以“控制”和“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把关联方定义为:“某一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如果其中一方有能力对其他方的管理或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达到可阻止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身单独利益的程度。”美国证监会把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为:①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实体间接地控制或受控制于该公司的企业,或与该公司共同受制于另一公司的企业;②联营企业;③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的投票权,且足以使其能够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及其亲密家庭成员;④有权利和义务计划、指导和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管理人员;⑤以上③及④指的个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实质投票权力的企业,或对其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界定为:①主要股东;②现在(或在交易之前时2个月内曾经)是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的董事;③以上自然人主要股东和董事的配偶或子女;信托受益认为这些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托受托人;这些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够行使或控制30%或更多的投票权、或者能够有权任免大多数董事的公司;④若主要股东为公司,则主要股东的子公司、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习惯于按照那些主要股东的指令行事的人任其董事的公司;以上这些公司和主要股东共同拥有的能够行使或控制30%或更多的投票权、或者能够任免大多数表决权的公司。

日本的法律对关联公司的界定的依据有两条:一是依据占有另一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的多少;二是依据对另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如一家公司占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出资额或发行在外的股份,它们之间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如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20%至50%的股份或出资额且能够通过资金、技术、人事任命等手段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则它们互为关联公司。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指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定把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法人;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述个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上述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上关联人规定的,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人。对于潜在关联人的提出,除了是概念的创新外,还表明了证券交易所已经将监管范围由会计报表表内扩大到了会计报表表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判断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中指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以下五种关系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①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交易;②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③企业与员工退休信托基金或员工利润分享基金间的交易;④企业与业主、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间的交易;⑤附属机构间的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译文中,使用的是“关连交易”一词,意指:①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②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而该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或为获提名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同。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事实上,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认定是有一定难度的。过于狭窄,可能导致少数股东的利益受损,甚至危害公众利益。过于宽泛,则会影响资本的扩张、税源的稳定。因此,在关联方交易的认定的时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是应当遵循的二个基本原则。即应更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应有轻重之分,如零星的关联方交易,不重要的关联交易可免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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