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为"厦门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 "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men University"。
第二条 宗旨:本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增进友谊和合作,推动学术和各方面的交流,促进母校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性质:本会是群众性团体,由厦门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 第四条 会址:本会设在厦门大学嘉庚主楼17层。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第六条 通过与海外校友的联谊等活动,增强校友对祖国的了解,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七条 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征集资料、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 编辑出版《厦大校友通讯》。 第十条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厦大校友: (一)凡曾在厦门大学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厦门大学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十二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厦门大学校友承认本会会章并自愿参加,经与校友总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总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厦大校友通讯》投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15-2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推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总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国内外校友会的联系。 (三)协助接待国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助办好每年的校庆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厦大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第二十条 国内外各地校友可视情况设立校友组织,总会同各地校友组织在工作上加强联系,相互协商,必要时可予指导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每年拨给一定经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出版《厦大校友通讯》等刊物费用。 (三)接待校友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委托厦门大学财务处代管,按规定财务制度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交会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会员表决通过,报请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